一、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和行為,可以分別不同情況,適用五種不同的強制措施。
(1)拘傳
拘傳是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達室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2)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 ,并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 ,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3)責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對違反規(guī)則情節(jié)輕微的人,可以責令其退出法庭,以維持法庭的秩序,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4)罰款
罰款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強制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交出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措施。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 ,對個人罰款的金額 ,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的條件
(1)拘傳措施適用于特定對象,即適用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案件的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須到庭而拒絕到庭,也可以適用拘傳的措施。
(2)必須經(jīng)過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
(3)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拘傳被告時,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經(jīng)院長批準 ,并用拘傳票 ,由法警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經(jīng)過批評教育,如果拘傳人拒不到庭,可以強制其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抗拒拘傳達室,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參加訴訟,至庭后再解除戒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