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yǎng)老金能抵償債務嗎
由于基本養(yǎng)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yǎng)命錢”,在發(fā)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yǎng)老保險金,所以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jié)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gòu),承擔著將基本養(yǎng)老金按時足額發(fā)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因此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不能直接扣發(fā)離退休人員基本養(yǎng)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二、債務能提前履行嗎
借款合同的提前履行一般是指借款人提前還款,主要分為提前還息和提前還本兩種情況。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當提前通知貸款人。提前還息對貸款人利益一般沒有損害,因此貸款人對提前還息一般不附加條件;但提前還本將打亂貸款人的資金計劃,可能出現(xiàn)資金閑置的情況等,對貸款人有一定的損害。因此,貸款人往往對提前還本附加一些條件,除按照實際用款天數(shù)和約定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之外,還要求借款人提前30天通知、征得貸款人同意、支付補償金等等。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合同法》第71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要比債務人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例如,甲方從乙處購買水泥,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在某日將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庫房內(nèi),而乙提前3天送貨導致甲多方付了庫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為這種“增加的費用”。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川如果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那么實際是損害了債權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該費用由債務人自己承擔,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利益就沒有因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