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數人之債的概念
多數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一方為二人以上的債。
與簡單之債相對,它是以同一給付為標的而有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參加的債。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一方是數人時稱多數債權人;債務人是數人時稱多數債務人。多數債權人及多數債務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數人之債是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必然出現的一種債的形式。
二、多數人之債的分類
債的一方當事人有數人時,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每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并不完全相同。根據這種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1、按份之債
指數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只對自己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前者稱為按份債權,后者稱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同樣,按份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無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按份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大小及按份債務人所負擔的義務多少,都只限于他們各自的份額。這是按份之債的基本特征。
2、連帶之債
數個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中的債權人稱連帶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請求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中的債務人稱連帶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無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都稱為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務要比連帶債權更為常見、更具有實際意義。正是由于有數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債務,就可以使債權的實現得到更大的保證,從而也就可以使債的關系更加穩(wěn)定可靠、使債在經濟生活中能夠更好地發(fā)揮
3、共同之債
指債的標的為不可分物之債,因此又稱不可分之債。多數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稱共同債權,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有同一債務稱共同債務。共同之債的最大特點是債的標的(給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負有給付債權人一輛汽車的債務。在共同債權中,一個請求權屬于債權人的全體,因此,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如果共同債權人中之一人要求單獨向他履行時,債務人可以拒絕。這是它和連帶債權的區(qū)別。在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只能向全體債務人提出。但是,共同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時,由于給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給付,在這一點上它和連帶債務又沒有區(qū)別。因此,有些國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規(guī)定了共同之債,有些國家的立法中沒有單獨劃出這種形式的多數人之債,而是合并在連帶之債中。這時,多數債務人所負的責任也稱共同、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