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的概念
侵權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非法侵犯 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及知識產權的行為,行為人在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時, 應對受害人負賠償?shù)拿袷仑熑巍?/p>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然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這是一種基本的侵權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后果的繼續(xù)擴大。如果侵權行為尚未實施或已經施行完畢,則不適用此項責任形式。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排除妨礙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該妨礙首先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違反規(guī)劃,影響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妨礙。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有對人身、財產權利造成危險的妨礙,則不適用本項侵權責任,而應適用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次,該妨礙應當是不法的,即對人身、財產權利構成妨礙應當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則無權要求排除妨礙。如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監(jiān)視居所,被監(jiān)視居所人無權要求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時,處于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因為侵害后果并未出現(xiàn),應該說消除危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侵權責任,但消除危險可以事先阻止事實損害的發(fā)生,其意義比發(fā)生損害后要求賠償意義更為重大,對于很多損害而言,事后救濟手段是無法彌補損失的,例如對人身傷害致殘,其后果是不可逆轉的,任何的賠償均不能幫助受害人恢復健康。鑒于危險雖未給他人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險存在下去,將不可避免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處于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消除危險。比如甲設置的廣告牌即將墜落,對行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行人可以要求甲進行修繕,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
當侵權行為人沒有合法依據,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物的追及權的表現(xiàn)形式,根據民法理論,無論物權標的物輾轉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進行返還。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包括:其一,只有對于被非法占有的財產才能要求返還,例如甲將電視交予乙進行質押借款,但在歸還借款后,乙拒絕歸還電視,甲就有權要求乙返還。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財產,占有人則可以依據其合法的理由,拒絕返還。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善意取得人,原物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財產。例如甲交予乙質押的電視,被乙以市場價格賣給了丙,丙并不知道乙對該電視沒有所有權,這種情況下甲無權要求丙返還電視,因為丙是善意取得人,其主觀上并無過錯,甲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其二,被要求返還的財產應該客觀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財產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其三,要求返還的財產一般應當包含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