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原則,自然人之間借款對合同形式另有約定的為例外。
1、出借方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我國《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貸款通則》規(guī)定,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條例》也規(guī)定,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
二、借款合同的利率如何確定
1、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及資金供求關系,一般在一定時期內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作出規(guī)定。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法定利率的公布、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guī)定的浮動幅度內,以法定利率為基礎自行確定的利率為浮動利率。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圍和條件,也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2、為了防止貸款人高利放貸,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加重借款人的負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率在一定限度內可以高于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但對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高利率法律不予保護。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民間借貸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民間借貸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shù))。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