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所謂下落不明,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為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③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④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