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數(shù)額是多少?
定金的數(shù)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shù)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司法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guī)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定金罰則指的是什么?
定金罰則是指定金的懲罰規(guī)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了規(guī)定。
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