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訂金有什么法律后果?
定金與訂金僅是一字之差,在實踐中人們經常把兩者混淆,其實兩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訂金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或者視為對立約的保證,但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形成約束。若收受方違約,給付方的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返還。
二、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qū)別?
從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
《司法解釋》第 118 條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是不同的,同樣道理,其他諸如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如果沒約定定金性質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