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絕履行的成立條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系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并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二、拒絕履行的法律后果
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時,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的,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債務人承擔違約責。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xù)履行債務。
4、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后,不得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抗辯。當債權人有先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