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婚前為了買房供結(jié)婚使用向朋友借的錢。
(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且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三)夫妻一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且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可見約定財產(chǎn)分別所有制也不一定能對抗第三人,因為這種約定屬于夫妻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拘束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這種約定并認可才能限制第三人對夫妻另一方的追訴權。
(四)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五)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六)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侵權或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