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的可轉讓性是指什么、包括哪幾種
關于債權轉讓的可轉讓性的規(guī)定如下:
根據(jù)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fā)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
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
第四種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