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嗎
債權轉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jīng)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比如,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規(guī)定,達成了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協(xié)議,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jīng)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jīng)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
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后的債權。這樣轉換后,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yè)之間拆借資金糾紛搖身變?yōu)楹戏ǖ膫鶛嘧穬敿m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