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shù)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shù)之債。
一、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二、債權不能轉讓的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