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能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嗎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采取通知主義,但對通知方式?jīng)]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應視為是一種通知方式,應直接判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成立。首先,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梢姡ㄖ莻鶛嗳说牧x務,未經(jīng)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其次,轉讓債權必須顧及相對人的利益。再次,如將權利受讓人向法院的起訴視為對債務人的通知,一是擴大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解釋,二是使法院無形中介入了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與變更,將影響法院的公正與權威。
二、債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對于已經(jīng)由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在原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駁回起訴。因為對于原債權人和受讓人來講,債權轉讓已經(jīng)成為事實,為及時有效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轉讓債權的事實。”
按該款規(guī)定精神,由受讓人申請法院傳喚原債權人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由原債權人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但由此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債權人和受讓人根據(jù)各自的責任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