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行使的前提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