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擔保的從屬性表現
擔保債權(物權)屬于從屬權利,從屬于主債權債務。其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七個方面:
(一)成立的從屬性
擔保是為主債權存在或將來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若主債權不成立,擔保亦不成立。
(二)變更的從屬性
主債權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擔保的權利義務關系亦隨之變更。但是該原則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從屬于
主債權無效,擔保必然隨之無效。
(四)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權消滅的,擔保關系隨之消滅。
(五)訴訟上的從屬性
某一主債權有擔保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訴訟的,擔保人同主債務人一并成為共同被告(《擔保法解釋》第128條)。
(六)范圍、強度上的從屬性。
(七)移轉上的附從性。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根據《擔保法》第93條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 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二) 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三) 擔保人向債權人發(fā)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四) 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上述四種方式中的前三種,適用于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種方式單獨適用于保證合同。所有擔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