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按照目前法律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企業(yè)怎樣避免締約過失糾紛
由于國內經濟合同法未明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即判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在處理涉及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確認締約過失責任。企業(yè)要想避免締約過失糾紛,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確定責任范圍,根據有關司法實踐的經驗,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應包括簽訂合同、解決糾紛的支出、未達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損失,這些都應當是締約過失責任范圍,在權利人請求賠償時,應予考慮。
(二)應注意劃分責任界限,劃分責任界限主要依當事人主客觀過失原因劃分:
1、如果合同無效是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具備,則應確認該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因雙方當事人合同主體資格不具備造成合同無效,則應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締約失責任,共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3、合同無效系一方當事人欺詐、協(xié)迫,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簽約,應由采取欺詐、協(xié)迫手段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4、合同無效系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由雙方自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