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特點有哪些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耍创蝹鶆杖耍┲鲝垯嗬?,體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鶆杖说臋嗬也荒芫褪杖〉膫鶆杖说呢敭a優(yōu)先受償。
二、代位權對債權人的效力有哪些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次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受償。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因為這筆必要費用,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為了各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是共益費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債權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