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質權是指什么?
權利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的質權。
二、權利質權標的具有哪些特點?
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但并不是說任何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能夠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的權利,在性質上必須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是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及無體財產權等可以用金錢價格評估的權利。不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等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此外,不作為債權以及某些債權的書面證明本身因無財產價值,故此也不得設定權利質權。
(2)必須是依法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不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主要包括:
第一,依其性質不可轉讓的財產權利。包括基于特定的人身關系而專屬于特定人的債權,即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基于特殊信任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處理委托事務的請求權、雇傭合同中雇主對雇員的勞務請求權等;具有個人收入性的財產權,例如抵押權、質權。
第二,依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物權法》第229條、第209條)。
(3)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
(4)以該權利設定質權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權利質權的性質。
在我國法律上,此類權利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規(guī)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
第二,不動產上的物權。
第三,動產所有權。
第四,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