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證是指什么
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先為執(zhí)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以下情況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
二、一般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已經(jīng)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