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責任的免除是指什么?
保證責任的免除,是指對已經(jīng)存在的保證責任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現(xiàn)象。
二、保證責任的免除事由有哪些?
根據(jù)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保證責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jīng)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免負保證責任。
8、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時,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9、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擔保法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第1、2款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