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變更的保證責任承擔
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合同,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A 變更的結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B 變更的結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原保證范圍內的保證責任不免除。
(2)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A 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B 認為原合同約定保證期間或者法定保證期間。
(3)對主合同標的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按照約定。
4、其他:
A 債權人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B 主合同非必要條款的變更,不影響保證人權利義務的,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C 法定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二、企業(yè)破產的保證責任承擔
1、債權人破產:在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視為債權已到期。
A 破產管理人可以提前要求債務人清償;
B 債務人和保證人喪失期限利益和期限抗辯權:提前履行債務和保證義務。
2、保證人破產:債權人可以憑或然債權以破產債權、臨時品破產債權等進行申報債權。
3、債務人破產:
(1)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債權人申報債權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只能二選一;
(2)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
A 前提條件: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
B 行使方式:
①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各自應承擔的保證份額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單獨或共同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3)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通知義務:
A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應當申報債權或者通知保證人申報債權;
B 債權人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中可能受償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A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常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B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①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尚未屆滿:適用保證期間;不適用6個月期間。
②債務人破產時保證期間尚未屆滿、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常程序期間保證期間屆滿的,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可以適用6個月延長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