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訴訟時效的法律規(guī)定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爸鲝垯嗬钡姆绞皆谝话惚WC中表現(xiàn)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xiàn)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應為兩年。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nèi)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并經(jīng)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二、保證人是否享有抗辯權?
由于保證人承擔了對債務人的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罐q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如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保證人仍有權抗辯,因其保證責任并未免除。據(jù)此,不僅保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時,保證人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