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
一種是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這種情況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還款之日起計算至2年。如果在該期限內有中斷情形的,則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如果在期限內出現了法律規(guī)定的中止情形則從中止原因消除時起繼續(xù)計算。
另一種情形是沒有明確約定履行期限也就是說在借據上沒有注明還款時間。這類合同當事人往往容易進入一種誤區(qū)就是把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書寫借據的日期(簽約時間)算起,如果超過2年即認為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而產生誤區(qū)的原因主要是對上述法律條款的不理解。根據法律規(guī)定這類合同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但需要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履行還款義務。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債權人沒有要求債務人還款及債務人沒有承諾還款之前,如果訴訟到法院均不受2年時效限制。而一旦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承諾還款時間則產生時效中斷的情形,從這個時間起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時效開始起算,債權人應把握好時效的起算時間以免喪失勝訴權。
二、民間借貸的利息和利率
民間借貸合同為有償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2)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