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抵押指什么
在我國房地產的抵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作出相關規(guī)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第三十六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這是我國法律對單獨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行為采取的“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的雙向原則,也是因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之間存在著依附關系習慣上稱謂“房屋抵押”即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抵押。
二、房地產抵押權有哪些效力
(一)抵押合同的簽訂
首先抵押合同的形式依《擔保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其次抵押合同的內容也由該法第三十九條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其他事項。
我們認為,上述四項必須具備的要件是抵押合同的重要內容缺一不可,即使不完全具備可以補正,這里可以補正同樣是必須的,其第五項是備用性的、選擇性的即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不動產、特定物的生效條件是經登記才能生效。《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條列舉了必須登記的抵押物及登記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