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如何辦理
根據(jù)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
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二、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
1、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