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的限制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謀取不正當?shù)睦?,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該合同應當被確認無效。在訂立抵押擔保合同時,債務人往往處于經濟困難、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
當?shù)盅旱呢敭a價值高于所擔保的債權時,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抵押財產就歸抵押權人所有,債權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價值高于債權的部分,違反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約定。
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則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來清償債務,這時債務人的不利地位已經解除,能夠堅持擔保法規(guī)定的多退少補的原則,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