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方案的內容
1、債務結構的調整:通過債務結構的調整,改善企業(yè)的長短期債務結構,減少近期的債務本息支出的壓力和風險,使已經形成的損失得到一定的分擔、消化和吸收,使企業(yè)能夠贏得時間,緩解短期負擔,來做不良資產的處置和盤活工作。
2、經營結構的調整:債務重組的最終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業(yè)狀況,在對債務結構做出調整之后,要對企業(yè)的經營進行重新安排,改良、關閉、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資產,使企業(yè)生產經營重新獲得活力。這一步驟是由債務結構調整中承擔損失最重的人來制訂并主導完成的。另外,為更加順利地調整經營結構,這一過程常常還伴隨著管理層甚至股權的調整。
二、債務重組與重整制度的區(qū)別
在并購重組那些主業(yè)困頓、負債高企、經營瀕危等情形的上市公司時,都會面臨如何處理巨額債務的問題,甚至債務問題能否解決、解決到何種程度,直接關乎上市公司重組的成功與否,債務問題處理的關鍵性由此可窺斑見豹。破產法實施之前,投資銀行選擇余地較小,一般只能尋求債務重組,而破產法提供了解決負債問題的一種新途徑――重整。以下對債務重組和重整制度作一比較分析。
第一,債務重組和重整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債權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讓步。債務重組是會計上的概念,按照會計準則的解釋,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是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征,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沒有能力按原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fā)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重整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當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制度。由此可見,重整中的債務人所面臨可能破產清算的情況,而債務重組中的債務人則未必。盡管適用對象不同,在實踐中債權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讓步。
第二,債務重組利益調整范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調整主體范圍更廣。債務重組中,經債權人和債務人談判,簽訂債務重組協(xié)議,就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債務重組協(xié)議一般不涉及其他債權人及其他主體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重整計劃一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有些重整計劃還涉及到出資人的權益調整。以陜西長嶺的重整計劃為例,非流通股股東共計讓渡113170360股,流通股股東共計讓渡24206332股,流通股股東讓渡的股份,以每股6.34元的價格折抵現金,向愿選擇以股份折抵現金方式清償債務的普通債權人進行清償??梢娭卣贫日{整的利益范圍比債務重組要廣得多。
第三,債務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自愿行為,具有市場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為,具有強制性。債務重組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站在自身的經濟利益上,計算債務重組行為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決策行為需經過內部程序,日后若債務人情況好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亦可能具有重新談判的空間。
重整計劃必須按照不同的債權人進行分組表決。一般將債權人分為按照特定財產擔保權債權、職工債權(主要指所欠職工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稅款債權(主要指所欠各種稅款)、普通債權(根據需要還可以劃分為大額普通債權和小額普通債權)等組別,進行分組表決。出席會議占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重整計劃一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第四,與債務重組相比,重整制度更為靈活、綜合和復雜。重整制度不僅可以處理上市公司與債權人的利益,還可以協(xié)調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東、流通股東與重組方的利益,在司法體系下完成這種利益調整,比在行政審批體系下來的更為容易。因此在危機公司的并購重組中,重整制度必將得到更為廣泛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