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具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主觀惡意;
3、債權人的撤銷權,應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方式提起,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名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用債務人承擔。
4、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滅失。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合同并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
(二)對受益人和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以后,如果財產已經為受益人或受讓人占有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如果原物不能返還,應折價賠償。但在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下,如果受讓人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則該受讓人受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不承擔返還義務。
(三)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對于債務人實施的轉移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由受益人或受讓人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由全體債權人對這些財產平等受償。對于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被撤銷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恢復,撤銷權人可以在行使撤銷權后繼續(xù)行使代位權,以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