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抵債資產的定義
銀行抵債資產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我國法律規(guī)定:銀行以抵債資產取得日為所抵償貸款的停息日。銀行應在取得抵債資產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嚴禁違規(guī)賬外核算。
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
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xié)議規(guī)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二、銀行抵債資產處置辦法
(一)企業(yè)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原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yè)外支出”或貸記 “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二)企業(yè)取得抵債資產后如轉為自用,應在相關手續(xù)辦妥時,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貸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跌價準備),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