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無因管理的條件是什么?照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能構成無因管理:
1.必須有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客觀事實
這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是指為他人利益免遭損害所進行的有效活動。
這里的活動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也包括對易腐爛物品的處分行為,還包括設定權利義務的行為以及其他服務行為。
管理的事務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經(jīng)濟內容的,也可以是沒有經(jīng)濟內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為,也可以是連續(xù)性的行為。
但一般認為下列管理行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行為:
(1)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jīng)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如放棄繼承權;
(2)與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聯(lián)的行為,如代為放棄或變更撫養(yǎng)費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為債的標的的事務,如純道德的、友誼的或宗教的事項。
2.須有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目的
管理人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另一個必要條件。
所謂為他人利益管理事務,是指管理人在主觀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為所生利益歸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觀上該管理行為達到了使他人財產(chǎn)少受損失或取得利益的實際結果。
3.須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所謂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為他人管理事務或進行服務的義務。
這里的管理人對于他人事務有無管理的義務,應以客觀上管理人是否具備這一義務為標準加以確定,而不應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
4.必須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無因管理人所為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至少應當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