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時間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zhuǎn)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zhuǎn)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zhuǎn)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zhuǎn)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zhuǎn)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時,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guī)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guī)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二、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但是筆者認為,為了防范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簽“已知道該債權轉(zhuǎn)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制作債權轉(zhuǎn)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zhuǎn)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梢栽诋?shù)孛襟w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zhèn)鶛噢D(zhuǎn)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筆者認為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采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zhuǎn)讓通知函裝在信封里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jù)。筆者認為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里裝的是什么東西并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nèi)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