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不當?shù)膿p害賠償
無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管理事務和方法是否妥當?shù)膯栴}。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xiàn)為管理人不當?shù)墓芾矸椒āTu判方法是否妥當?shù)囊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本文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中國古代有“隋珠彈雀”的典故,用現(xiàn)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說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鳥”,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shù)谋壤?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二.無因管理的作用
防止他人利益損害或增進社會利益。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由于各種原因而無法及時、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財產與事務,在面臨危難境地時又迫切需要此種照料與管理。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恰好適應此種情況,鼓勵人們恰當?shù)毓芾硭耸聞?,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同時也增進了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穩(wěn)定的財產秩序和維護交易安全。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通過其阻卻違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預他人事務的合法性,同時也確定了判斷該行為合法性的標準。只有在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時,干涉他人事務的行為才得以成立無因管理。相反,若欠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不當?shù)馗深A他人事務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權之實,則不僅不能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通過將無因管理和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一起?guī)定為產生法定之債的原因,明確了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從而維護了交易的秩序與安全,這也是無因管理的債法功能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