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1、在無權代理中,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義實施管理行為;
2、無權代理屬于民事行為,行為人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之要求;
3、無權代理發(fā)生本人的追認,經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為有權代理,對本人發(fā)生效力,而在無因管理中,不發(fā)生本人的追認,本人是否接受無因管理的后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效力;
4、無權代理中行為人與第三人發(fā)生關系,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與第三人發(fā)生關系。
二.不構成無因管理的行為
不得進行無因管理的事務。不能在當事人間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事項的管理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主要有:
(1) 違法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例如幫助別人打架不為無因管理,相反幫助別人打架應構成侵權行為。
(2) 不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純粹道義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務。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為不是無因管理。
(3) 單純的不作為行為。例如,保密義務不發(fā)生無因管理的問題。
(4)依照法律規(guī)定須由本人實施或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例如結婚行為不存在無因管理。
(5)慈善行為不成立無因管理,因為慈善行為要體現(xiàn)贈與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