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钡谝话偃邨l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钡谝话偎氖畻l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nèi),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shù)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具體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張過權利,則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如果無證據(jù)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nèi)可隨時直接起訴。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后又超過兩年才起訴或者再次向對方提出還款要求,則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二.連帶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
對《法解釋》第三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問題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彼痉▽嵺`中,有觀點據(jù)此認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的問題。筆者認為,這樣的認識有失偏頗。
首先,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肯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分為如下幾類:一是普通時效期間;二是特別時效期間;三是最長時效期間;四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這幾類訴訟時效期間,除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外,其余幾類訴訟時效期間均存在著中斷的問題。既然《擔保法司法解釋》把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界定為訴訟時效,那么它就當然存在著中斷的問題。如果認為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的問題,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事實上,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本就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
其次,否認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就無法確定這一訴訟時效的性質?,F(xiàn)代民法上,規(guī)定法定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并且因該期間經(jīng)過而產(chǎn)生權利性質的改變或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的是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這二者間的重要區(qū)別之一是前者是可變期間,存在著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情由,而后者是絕對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及延長的情由。試想,如果不承認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就只能把這里的“訴訟時效”的性質認定為除斥期間。這顯然是不可思議的。
綜上,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并非不存在著中斷的問題,只是它中斷與否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并不存在著必然的聯(lián)系,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是,若存在著諸如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要求履行義務、起訴等法定情由時,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產(chǎn)生中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