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
合同法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預期逃債的條件下,為了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xiàn)行使撤銷權。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得隨意行使撤銷權,否則將損害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