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有人認為債權人可請求次債務人對自己直接履行,這更加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和保全債權的目的,否則,債權人辛辛苦苦一場得來的財產仍然為債務人的財產,成為債務人對其所有債權人的的債權共同財產擔保,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主張代位訴訟可以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法律設置代位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實際實現(xiàn)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判決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要求直接向自己履行,這也決定了代位訴訟的訴訟標的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債權人因為代位訴訟而直接取得行使代位權的利益的話,就違背了債的相對性規(guī)則和債權的平等原則,也突破了債權的性質,將債權轉化為一種物權。
二.代位訴訟中債務人能否自行起訴
一種觀點認為前后訴不存在一事不再理問題,兩訴可以并存,如果判決結果不同的話,債權人可以選擇對債務人有利的判決對次債務人主張效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兩訴當事人、訴訟標的都相同,法院應以重復起訴為由不予受理,再者,如果允許兩訴并存,將使次債務人因同一糾紛受兩次訴訟折磨,對次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假如次債務人兩訴均敗訴的話,還要承擔兩次訴訟費用,而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判決,相比之下更顯不公,與訴訟經濟和防止矛盾裁判原則相矛盾。
但是既然債務人的訴權已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沒有理由再行使訴權,盡管其訴權是直接訴權。債務人的訴權由債權人行使也是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懲罰。同時,根據(jù)訴訟標的理論和一事不再理原則,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或者爭議正在系屬中,一般不應允許債務人自行起訴。但如果債務人自行在別的法院起訴,且次債務人也未進行抗辯,次債務人可以違背一事不再理否認后訴的效力,但對此造成損失(如訴訟費用等)應自行負擔。但如果債務人就代位訴訟之外的債權另行起訴,由于法律并未規(guī)定這部分訴權也轉移與債權人,那么,就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該部分訴權仍由債務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