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人代位起訴
債權人代位起訴,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擔當,債權人所享有的訴訟實施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二.債權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是什么
傳統(tǒng)的訴訟理論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是當事人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所具有的管理權或處分權,或稱管理處分權。但管理權理論并不適用于確認之訴,對形成之訴也難以作出完滿的解釋。因而,將管理權作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并不能普遍地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訴訟。所以,有學者提出管理權并非是訴訟實施權的直接基礎,訴訟實施權的直接基礎是主體的“訴的利益”。但是對于代位權訴訟而言,以“訴的利益”作為債權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較之管理權處分說更為妥當。理由在于,之所以承認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直接提起訴訟,并不是因為債權人對代位債權有管理處分權,而是因為如果不承認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直接起訴,則債權人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而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并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就存在一種“訴的利益”,這種“訴的利益”經(jīng)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即成為法定的訴的利益。正是由于這種法定的訴的利益的存在,債權人才相應地具有訴訟實施權,故而能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