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訴訟地位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 《合同法》頒布之后,大陸地區(qū)的學者們對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并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
二.多數(shù)債權人代位權訴訟
多數(shù)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問題
《合同法解釋》第16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這種情況,稱之為“多數(shù)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