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夫妻債務的規(guī)定
夫妻債務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生活所需而負的債務和雙方因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老人、治療疾病所負債務以及雙方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所負的債務等等。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債務以及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滿足個人需要,或為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或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所清償的債務。對于夫妻債務的認定和清償,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條、第41條分別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該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可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