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收公告能做證據(jù)嗎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2號、法函(2002)3號等司法解釋先后規(guī)定,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發(fā)布催收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但對其他債權人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明確,司法實踐對此也有分歧意見。
二.催收公告能引起時效中斷嗎
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無法保證債權人的主張可以到達債務人,因此,刊登公告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專門針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出,不應適用于一般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