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債權人舉證責任
公司的債權人要主張揭開公司面紗,請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必須對如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股東確實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而且構成了逃避債務的行為.
實際上,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同時就濫用了股東有限責任;濫用了股東有限責任,就等于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
二債權人利益受到的必須是嚴重損害,而不是一般損害!揭開公司面紗是救濟債權人的最后一個手段.所謂嚴重損害,使指公司不能及時足額清償全部或者大部分債務.造成嚴重損害的原因不僅僅在債務人公司拒絕或者怠于清償債務,更在于債務人公司濫用公司法人資格.
三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合理因果關系.
以上三個舉證責任缺一不可:債權人承擔著比較沉重的舉證責任.
之所以法律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畢竟有限責任公司以有限責任為一般原則,揭開公司面紗是例外情形.要突破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勢必須債權人有非常充分必要的證據(jù)支持.
二.債權人做出決議時有哪些規(guī)定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