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起訴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5條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應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jù)。法院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二.保證人能提前承擔保證責任嗎
根據(jù)《破產法(試行)》第31條:“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的規(guī)定,因主債權到期,保證人應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即破產宣告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通常情況下,主債務未到期,保證人不可能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主債務人破產的行為,使得保證人可能提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