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一定是連帶債務責任嗎
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后,兩方對共同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不受離婚時兩方協(xié)議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shù)額或法院判定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shù)額的限制,也就是說,兩方之間對共同債務的份額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向任何一方或兩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債權,這在審判實務中也是不乏其例的。當然,一方在對外償還共同債務超過離婚時約定或判定的其應負擔的債務數(shù)額時,該方有權向?qū)Ψ阶穬敗?/p>
二.夫妻雙方連帶責任影響第三人嗎
應該說明的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各自負擔的數(shù)額,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由法院判定,這只是離婚時兩方內(nèi)部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而不直接涉及對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清償問題。無論怎樣約定或判定,都絲毫不能影響債權人向兩方或任何一方對全部債權進行主張。當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與對方則無關系,對方對此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離婚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避免雙方以離婚逃避債務的故意,從而也不致因離婚而削弱債權人對債權的實現(xiàn)程度。如果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不負連帶責任,勢必會引起社會生活中債的關系的混亂和財產(chǎn)流轉(zhuǎn)關系的間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