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從形式上看,出租人作為債權人扣押承租人的財產,迫使承租人履行債務即支付租金,這樣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這種行為并不是留置行為,最本質的原因在于,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財產的,才能構成留置權。也就是說,債權人的債權與對標的物的占有之間必須存在關聯(lián)關系,兩者是因為同一個合同關系而發(fā)生的。比如說,保管合同關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運輸合同關系,成立這樣的合同關系,債務人就必須將標的物交付債權人控制和占有,而債權人一般在占有標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債權,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而由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二.留置權有哪些法律根據(jù)
1.《民法通則》第89條: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2.《擔保法》第82條: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擔保法》第83條: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4.《物權法》第230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