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轉讓的債務應該是合法合理的,具有可轉讓性且不可違反社會發(fā)展集體利益。若因特定身份關聯(lián)產生的債務、從支配權產生的債務、被告方承諾或法律法規(guī)不可轉讓的債務均不可轉讓。將會造成轉讓失效,轉讓人將會必須對買受人擔負損害賠償義務。

2、債務轉讓不可更改債務的主題思想。債務轉讓僅僅行為主體上的變動,若存有債務類型、總數、債的特性、限期、履行地和執(zhí)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違約責任等主題思想的變動,則將會被評定為非債務轉讓,轉讓人將會必須擔負因而給買受人導致的損害。
3、債務表見轉讓。當債務人將債務轉讓通告借款人后,即便轉讓協(xié)議未創(chuàng)立或未起效,但借款人應用場景對通告客觀事實的信任而向買受人清償債務,該執(zhí)行依然具備法律認可,轉讓人無法再向借款人認為支配權。提議轉讓人到未確定轉讓協(xié)議創(chuàng)立并起效的狀況下,先不向借款人簽收債務讓與的通告。

二、債權轉讓買受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債務存有缺陷。因債務讓與合同書與原合同書具備統(tǒng)一性,債務原來的缺陷隨之遷移至買受人。借款人對轉讓人的任何抗辯,均可抵抗買受人。提議買受人可規(guī)定轉讓人對其轉讓的債務擔負缺陷擔保責任。
2、受讓的債務困難重重。如買受人接納了人民法院起效判決書項下的債務,但借款人失蹤而沒法建立債務;買受人獲得轉讓債務時就已過訴訟時效而缺失了勝訴權或是借款人否定接到了通告,造成買受人債務不可以立即建立。因而,提議買受人在簽合同前要調研借款人居所、資產情況等狀況,并特別注意在合同書中確立承諾轉讓人須于合同書簽署后xX日內以xX方式通告借款人。

3、債務的二重轉讓。因債務轉讓并不是規(guī)定公示公告,買受人將會必須擔負轉讓人就相同債務反復轉讓別人的風險性。提議買受人在債務受讓時規(guī)定轉讓人開設找不到反復轉讓的確保條文。
本文標簽:債權轉讓是否有法律風險?-債權轉讓-北京債權債務律師-法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