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抵押獲得貸款后出借他人,借貸關系能否成立
2014年1月中旬,王某以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急需資金為由,多次向姜某提出借款。姜某最后同意以其名下房產作抵押,向奉化招商銀行貸款,再把貸款借給王某。雙方約定利息按銀行貸款利息計算,由王某按月支付給姜某,借款期限與銀行貸款期限相同。2014年1月28日,姜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溪口鎮(zhèn)中興東路550號的房產作抵押,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奉化支行貸款3200000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利率7.5%,并委托該行將該筆貸款轉入王某在建行奉化支行開設的賬號33×××38的賬戶內。2015年1月,姜某接到貸款銀行通知,說姜某的銀行卡余額不足,導致貸款利息沒有扣足,此時姜某才知道王某沒有去支付利息,遂催促王某支付利息,歸還本金,但王某卻再三推諉。之后,王某一直未如約支付借款利息,更未如期還款,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借貸關系不能成立
2014年1月28日,姜某以其個人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鎮(zhèn)中興東路550號的房產向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奉化支行抵押貸款3200000元,并簽訂個人貸款借款合同一份。同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奉化支行將該筆貸款轉入姜某在該行開立賬號為62×××09的賬戶內,又根據姜某的委托 將該筆轉入王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奉化市支行開立的賬號為33×××38的賬戶內。同日,王某普瑞公司將3200000元轉賬給案外人寧波翰諾貿易有限公司(證人張某系該公司股東,2015年2月27日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外人寧波翰諾貿易有限公司又將該款轉賬給證人張某。2014年2月至12月,證人張某每月向姜某開立于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奉化支行的62×××09賬戶內匯款21000元。姜某、王某普瑞公司、案外人寧波翰諾貿易有限公司及證人張某均未對互相之間的轉賬行為提供相應的借款借據。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款關系
首先,姜某提供的個人貸款借款借據作為款項交付憑證,只能證明向王某普瑞公司實際交付了3200000元款項的事實,但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王某普瑞公司提供了購銷合同對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進行抗辯,盡管姜某對該合同內容的真實性有異議,但對該合同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且姜某在向銀行貸款過程中確實基于購銷合同將3200000元委托支付給王某普瑞公司。故姜某應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其次,本案中,姜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原、王某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因此無法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以上就是關于抵押獲得貸款后出借他人,借貸關系能否成立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