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通過中間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2013年1月21日,A公司與被告C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A公司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150天。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C公司將貸款協(xié)議全部收回。同日被告張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支付A公司借款10×××00元,并要求A公司給付其公司賬戶銀行支付電子確認的K寶及密碼。A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分多次向被告張某及C公司會計王某賬戶中匯款2860667元,并于2014年4月19日A公司賬戶顯示向案外人B公司匯款10×××00元,還清借款本金。A公司認為其向被告張某及案外人王某賬戶中匯入的款項為借款利息,已遠遠高出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36%,因該筆借款系通過被告張某聯(lián)系,且由被告張某向A公司出借款項并接收利息,認為二被告共同與A公司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共同返還超出的利息1381215元。
法院判決:不能證明借貸關系成立
第三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B公司授權張某劃款的《授權劃款確認書》、B公司告知A公司將利息支付至張某、王某名下賬戶的《告知函》,本院認為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因涉及案外人B公司無法確認客觀真實性,但A公司對于上述證據(jù)中其公司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簽字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并且A公司認為系歸還借款的1000萬元資金亦進入B公司賬戶。故該證據(jù)能夠引起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存在借貸關系以及B公司曾使用張某、王某賬戶出借本金以及收取利息的可能性的合理懷疑。在此情況下,A公司需對其請求進行證據(jù)補強,以證明A公司與二被告具有借貸的合意,但就此A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
律師說法: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中是否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首先,本案中,A公司要求二被告返還多支付利息的前提應是雙方存在借貸關系,A公司提供了其與被告張某、第三人王某、案外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流轉(zhuǎn)憑證,以此證明其與被告C公司、張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其歸還的利息利率已遠遠超出年利率36%,對此二被告以及第三人均予以否認。
其次,A公司提供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其與被告張某、第三人王某、案外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系基于其與被告C公司、張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故對于其要求二被告返還多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因此,本案中的借貸關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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