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受讓人同意承擔債務又反悔,是否有效
A加油站稱:2012年,平泉縣人何某欠A加油站加油站油款16600.00元。王某是灤平縣平坊鄉(xiāng)平坊村混凝土攪拌站的老板,王某當時拖欠何某沙石料款四十多萬元。2012年5月份,A加油站在向何某催要加油款時,何某提出王某欠他的錢沒有還,讓A加油站把何某欠A加油站的油款,轉給王某來償還。A加油站同意后,把此事跟王某說了,王某表示同意,當即給A加油站打了一張16600.00元的欠條,答應何某欠A加油站的加油錢由王某來償還。但經(jīng)過A加油站多次催要,王某至今也沒有給付拖欠A加油站的10000.00元欠款。
法院判決:認定債務轉移成立
王某應當承擔給付A加油站欠款10000.00元的責任,本院對A加油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王某稱該款項不應當由其償還,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王某張懷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A加油站譚某欠款10000.00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債務轉移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中債務轉移是否成立?
首先,債務轉移,是指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后,債務人將自己所承擔的債務轉移給他人承擔的行為。本案中買賣合同雖然是A加油站譚某與案外人何某所形成,所欠款項應由買受人何某承擔,但從王某張懷志出具欠條,由A加油站譚某持有該欠條向王某催收欠款的情形看,債務人何某已將自己所承擔的債務轉移給王某承擔,且債權人譚某對何某將債務轉移給王某的行為予以認可,故債務轉移成立,
其次,王某給A加油站打了一張16600.00元的欠條,向A加油站履行給付的義務已經(jīng)轉移至王某,因此,王某應承擔本案中債務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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