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
婚前雙方以194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杭州市江干區(qū)房屋,其中首付款1050000元,由孫某父母出資600000元,俞某甲父母出資450000元。剩余款項898000元,其中398000元,以俞某甲的名義,向中信銀行杭州分行貸款,該貸款已于2012年1月28日還清。其中500000元,以俞某甲的名義,向浙江省直公積金貸款,該貸款已于2012年5月21日還清。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孫某、俞某甲雙方名下,登記時間為2011年6月22日。
法院判決: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法院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婚前,雙方父母對案涉房屋的出資,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系對雙方的贈與,故婚前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經計算,孫某父母婚前出資600000元,俞某甲父母婚前出資461973.36元。婚后,俞某甲父親的出資,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系贈與其中一方,故婚后俞某甲父親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孫某、俞某甲雙方的贈與。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性質
那么,應該如何認定雙方父母為其出資購房的性質?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p>
其次,本案中,杭州市江干區(qū)房屋系孫某、俞某甲婚前購買,產權登記在孫某、俞某甲名下。結合雙方父母的出資數額,在無證據證明雙方父母出資的款項屬于借款或者系對雙方贈與的情況下,婚前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因此,孫某、俞某甲婚后,俞某甲父親為歸還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出資886026.64元,在沒有證據證明該款項屬于借款或者系對俞某甲一方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俞某甲父親婚后出資的款項系對孫某、俞某甲雙方的贈與。故孫某要求各半分割房屋,其因此獲得的補償款并未超過按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所得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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